我貪污三幹元,收禮價值三仟元這事怎幺判

在审判实践中,违规收受礼金数额是很难界定的,但我们可以从收受礼金这一个行为的定义去尝试界定收受礼金的数额。收受礼金的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不登记交公;或者接受其他礼金,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的行为。收受礼金是党政纪律明文规定的违纪行为,不能视为正常的人情往来。正常的人情往来,应指双方之间存在长期交往,所送礼金数额较小,且属于相互赠送,数额大体相当的情况。比如双方之间具有亲戚、同学等关系,春节期间送给对方子女数百元压岁钱;或者如领导干部生病住院期间,其同学来看望并送给数千元,后该同学生病住院期间领导干部亦送数千元,等等。对于正常的人情往来,不宜以违纪论处。与此相较,收受礼金的违纪行为往往只发生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数额较大,且属于下级、企业老板等人员单方面向领导干部赠送,或者领导干部收受的数额很大而回赠的数额很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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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礼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算贿赂。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可认定为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刑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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